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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非注册监理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20-04-23 )
吉建消〔2020〕9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我省工程监理行业管理,明确非注册监理人员上岗执业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要求,我厅2015年下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级监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通知》(吉建质〔2015〕9号),取消了省级监理人员岗位证书,不再以任何形式组织岗位考核及发证,原有省级监理人员岗位证书作废,各地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施工现场检查中不得要求监理企业提供省级监理人员岗位证书。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资格条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即可担任监理工程师;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即可担任监理员。
三、工程监理企业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录入监理人员职称、学历、培训等信息,作出真实性承诺,平台自动审核入库。对违反承诺,录入虚假信息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各级主管部门监管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中,应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及是否在岗履职。
五、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政府与协会脱钩的要求,我厅不再委托吉林省建设监理协会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六、各级政府部门、各有关协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企业、监理人员收取与资质、从业资格相关的费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17日